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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歌手张娜拉到青岛演出的批复
山东省文化厅:
你厅鲁文港澳台[2005]1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山东省演出公司邀请韩国歌手张娜拉,于2005年8月7日到青岛演出。
请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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