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0日开始施行,根据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国务院发布的《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部门依法先例职权,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处罚法和闽政[1998]1号文件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这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处罚法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把依法行政做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依法治市、治县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围绕处罚法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施行,认真开展过多层次、多方位的教育普及工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严格执行事先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事先告知、听证制度,是避免行政处罚失误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避免行政处罚失误的重要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正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之前,应正式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这些合法权益,应该依法予以维护,不得随意剥夺。
三、认真清理行政执行主体,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应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检查、清理、登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凡不符合法定条件、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今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规范对和执法人员的管理,便于群众监督,全市将实行行政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制度。对无证上岗,执法不亮证的执法人员,凡经举报证实,将严肃追究责任。有关执法证件管理作用问题,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各级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认真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树立良好作风和形象。近期要把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限制当场处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化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上半年要完成自查,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要限期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对不依法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暂停其行使行政处罚权。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