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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做好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审核把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有关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新闻管理,规范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制度,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做好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审核把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重要政务新闻发布的审核把关。要建立规范的政务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宣传市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鼓劲、造势。
  二、各单位对于市政府正在研究、酝酿的重大政策及有关事项,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对外透露或公布,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确需对外透露或需新闻单位配合宣传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或指定人员接受采访、向新闻单位发放新闻通稿。
  三、市各新闻单位自行采写的、涉及市政府重要政务的新闻,特别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和敏感的事项,在刊登前需征询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确保真实性,不得抢发新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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