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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贵阳市开展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开放试点工作的批复》(信部电[2002]435号)我局决定从11月起,在贵阳地区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放开、管理的试点工作。为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和服务朝着标准先进、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1]411号)精神及本省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及ISP必须于2002年11月30日之前将本企业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运营情况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附件)。同时,还应报送本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宽带用户驻地网接入公网服务的单位名称、地址等相关资料。逾期未报的,在正式办理相关业务许可时将不予受理。 
  二、在《办法》公布前已建或在建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单位,应当在2002年12月31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的,将通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中断其接入服务。 
  三、拟在贵阳地区开展宽带用户驻地网运营业务的单位,参照《办法》的规定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及运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也不得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五、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在受理新的宽带用户驻地网接入公网申请时,要严格把关,按照《办法》的规定,需持有我局颁发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并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六、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宽带用户驻地网试点工作,积极配合,随时向我局反映在试点工作碰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要求的相关统计资料。 
  七、本次试点工作至2003年7月止。试行期满后,按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贵州省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以下简称驻地网)运营市场,推动互联网宽带业务及其应用的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贵阳)之外已建或在建的驻地网(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试点期间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驻地网(CPN)是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是指一个或相邻的多个商、住建筑物的区域。 

    第五条   驻地网经营者是指投资建设驻地网,并通过驻地网接入因特网提供有偿服务或以网络元素出租获取利润的依法成立的公司。 

    第六条   驻地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在放开经营试点期间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在贵州省内经营驻地网业务,必须取得贵州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方可开展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已获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须在开展驻地网业务前到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驻地网的建设及运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也不得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第七条   在贵州省内从事驻地网试验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贵州省驻地网试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五)公司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六)符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其它相关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九条   申请者应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金、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拟开展驻地网业务的经营范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近期验资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介绍公司从事驻地网业务的机构设置和拟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网络建设计划、组网技术方案、网络拓扑图、网络收费方案、预期的网络质量等;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七)公司对依法进行网络经营的承诺; 
  (八)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经营者完备的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试运营批文或备案核准批文;不予批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批文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规定的建设和经营范围,开展运营活动;超过一年未开展运营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可以收回其经营许可,并作注销处理。 

    第十二条   取得试运营批文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变化的必须提前30日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股份需要变化的; 
  2、公司需要破产、合并和分立; 
  3、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 

    第十三条   在试运营许可批文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在试运营许可批文有效期内,经营者需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60日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待得到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网络建设 
 

    第十五条   驻地网的建设,应遵守国家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服从通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贵州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否则,不得施工建设,完工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驻地网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委托具有通信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必须委托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必须使用具有通信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驻地网的建设,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法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工程。 

    第十九条   所有驻地网的建设,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满足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的技术标准。并且在建设实施前,必须获得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驻地网建设开工前,要到贵州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竣工验收以后要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质量监督站备案。工程进行中,要接受国家强制性质量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一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可以在许可批文规定的地区从事驻地网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驻地网经营者可以在租用公用电信业务经营者传输电路的条件下,在城域内将其经营的驻地网互联,但不能从事不同驻地网之间互联线路的建设,也不能与其他驻地网经营者经营的驻地网互联。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驻地网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或者确实不能满足电信业务需求时,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可以要求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对其进行整改,如整改无效,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四章 驻地网业务的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驻地网经营者应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驻地网络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驻地网覆盖范围内的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驻地网经营者应与为其提供公网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如发生用户争议或申告,则应由双方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驻地网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驻地网承载的业务涉及基本话音业务; 
  2.以任何形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3.在与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者签署的建网合同(协议)中,出现任何排他性条款,或以任何形式阻碍其他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的进入;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七条   驻地网经营者要利用其宽带网络经营许可批文规定以外的其他电信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驻地网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有关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九条   驻地网应当采用具备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没有入网许可证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驻地网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十一条   驻地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服务; 
  (二)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四)对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打击报复。 
 
 
第五章 互联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对端)的电信级服务质量和网间联接,驻地网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 (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和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经过测试后方可正式接入公众电信网。驻地网的测试由与之相连的公众电信网运营商负责。 

    第三十三条   拥有接入网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为驻地网和使用驻地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联接,联接双方应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协商,并订立网间联接协议。 

    第三十四条   驻地网经营者与接入网经营者或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在网间联接上发生争议时,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指定机构对驻地网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裁决。 
 
 
第六章 宽带用户驻地网资费 
 

    第三十五条   驻地网资费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综合考虑驻地网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具体标准及收费方式试点期间实行备案制。驻地网经营者及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须将相关标准和收费方式报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方可执行。在驻地网业务经营过程中,如有改变的,应重新报备。 

    第三十六条   驻地网经营者及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在驻地网业务经营中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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