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2日,我局罗湖分局根据你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准将原由你和黎钜滨共有物业鹿丹村23栋303室准成本房转移到你个人名下,并核发了深房地字2000062000号《房地产证》。
现经查实,199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994)深罗法民南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将上述房产判归你所有后,你并未按照《关于职工离开原产权单位已购买福利商品房补差规定》,到深圳市住宅局办理变更补差手续及重新签订购房合同,而是仿冒黎钜滨签字,伪造106820230303T号《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持上述伪造证明到我局罗湖分局申办转移登记,取得深房地字2000062000号《房地产证》。
鉴于你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隐瞒事实、伪造证明文件,系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现我局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五十一 条规定,决定撤销深房地字第2000062000号《房地产证》的核准登记。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200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