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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府令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协调、监督及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公安、房管、计生、消防、税务、工商、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本通告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数量多的村(居)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站,接受公安、房管、计生、消防、税务等行政机关的委托,集中办理本辖区内出租屋户口登记、暂住证发放、租赁合同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消防及税收等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六)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六、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工作所在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到管理服务中心(站),按有关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承租人应主动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七、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房屋承租人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八、房屋租赁期间,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房屋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九、出租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出租人、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户口申报、登记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罚。

  十、本通告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原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赁当事人要按规定重新换领新证件,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登记手续,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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