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将“五、申请材料”中的“(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修改为:
五、申请材料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材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会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的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其中外商合资企业的还须提交投资者共同出资协议原件1份);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注:按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要求书写);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说明等内容(原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17)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8)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被并购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其中外商合资企业的还须提交投资者共同出资协议(原件1份);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被并购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原件各1份);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注:按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要求书写);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内容(原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17)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原件)。
3.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须报送以下资料: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的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其中外商合资企业的还须提交投资者共同出资协议原件1份);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注:按照《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章要求书写);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2)境内公司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内容(原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15)并购顾问报告(原件1份);
(16)境外公司的章程(复印件1份)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7)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18)开办特殊目的公司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章程、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原件各1份,以上资料在以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并购主体时提供);
(19)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2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22)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23)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第
三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
二、在“十、行政许可时限”中增加以下内容:
外国投资者并刚购境内企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
二十五条。
本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