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1/11/1997 (第527章第66条) [1997年11月21日] (本为1997年第46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21/11/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1/11/1997 凡委员会已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67条,将其关于一项正式调查的职能或权力转授,则在本规则中提述委员会,即提述已获转授有关职能或权力的人。 第3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版本日期 21/11/1997 在本规则中,提述某人获送达通知,即提述以下列方式,将该通知送达该人─ (a)将该通知面交该人; (b)以普通邮递方式将该通知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居所或业务地点; (c)如该人是团体(不论其属法人团体或并非法人团体),则于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将该通知交付其秘书或高级人员,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将该通知寄往该办事处送交其秘书或高级人员;或 (d)如该人由律师代为行事,则将该通知送交该律师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以普通邮递方式将该通知寄往该地址。 第4条 进行正式调查的通知 版本日期 21/11/1997 凡根据本条例第49条,委员会须就正式调查的进行─ (a)向调查的调查范围所点名的人给予通知;或 (b)(如调查范围经修改)向经修改的调查范围所点名的人给予通知。则送达该人的通知,须列出调查范围。 第5条 关于提交或提供资料或出示文件的规定 版本日期 21/11/1997 凡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50(1)条,规定某人提交书面资料,以口头提供资料或出示文件,则送达该人的通知,须符合附表1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况作出所需的变通或更改的具有相类效果的格式。 第6条 执行通知 版本日期 21/11/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55(2)条而送达某人的执行通知,须符合附表2所列格式,或符合按情况作出所需的变通或更改的具有相类效果的格式。 附表1 关于提交书面资料或提供口头资料以及出示文件的通知 版本日期 21/11/1997 [第5条]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第50(1)条送达) 致:A.B.,地址为[] 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现正进行一项正式调查,调查范围[已藉日期为............年............月............日的通知而向你发给]/[载于本通知的附表],现为该项正式调查的目的,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条例”)第50(1)条,规定你─(1997年第502号法律公告) (a)[提交以下资料(在下面描述有关资料)] (b)[于(注明日期时间),亲临(注明地点),并[提供关于以下事宜的口头资料]/[提供关于以下事宜的口头证供,以及出示关于以下事宜并由你所管有或控制的所有文件](指明有关事宜)─] 2.第1(a)段所描述的资料,须按以下规定提交(指明有关资料须在何时以及以何方式和形式提交)。 日期:............年............月............日 本通知由[委员会发出](注明获转授职能的人的姓名)发出,委员会已根据条例第46(1)条,将其在条例第50(1)条下的职能转授给他]。 [本通知的送达已根据条例第50(2)(a)条获得书面批准] [在顾及该项调查范围及条例第50(2)(b)/57条的条文后,本通知的送达无须得到政务司司长同意。] [委员会] [获转授职能的人] 附表 调查范围 附表2 执行通知 版本日期 21/11/1997 [第6条]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第55条发出) 致:A.B.,地址为[] 鉴于在进行正式调查的过程中,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会”)已信纳你当时正在/曾经作出《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条例”)第55(2)条所适用的一项/多于一项作为,即(注明有关作为的详情)─ 因此,在不影响你在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的其他责任下,现根据条例第55(2)条,规定你不得作出任何[根据(注明条例有关部或条文的提述)属违法的歧视性作为][违反条例第30条的作为][参照条例第V部,属违反条例第31/32/33条的作为]。 如因遵从上述规定而涉及改变你的处事实务或其他安排,则现根据条例第55(2)条,进一步规定你[按本通知指明的方式]通知委员会,表示你已经实行该等改变及该等改变为何[以及采取下列步骤,以将该等资料提供予其他有关人士(指明须予采取的步骤)]。 [现根据条例第55(3)]条,进一步规定你[按本通知指明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以便委员会核实本通知已获遵从(在下面描述有关资料)─] [你须根据本通知提交予委员会的资料,须按以下规定提供(指明该资料或属某项特定类别的资料须在何时以及以何方式和形式提交)─] 日期:..............年..............月..............日 [委员会] [获转授职能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