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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省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行政机关工作性质、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建设高素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培训分类
  国家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掌握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行情况,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以符合行政机关工作职位的基本要求。
  初任培训应按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其组织、决策、协调、创新的能力,以适应新任领导职位的要求。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实际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晋升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任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允许补训一次。
  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任职培训应按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
  (三)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所进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增强专门业务技术能力,以适应履行专门业务工作的需要。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培训时间根据掌握专门工作所需技能的内容,由各地各部门确定。专门业务培训方案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属于国家公务员共同的培训内容,应按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四)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全体在职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国家公务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更新知识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周期内可采取集中时间进行培训。
  (五)转任和接近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任,适应退休生活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六)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内容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

  三、培训科目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必修课是各类培训必须设置的科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管理理论与实务,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公文写作与处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以及根据四川特点必须设置的内容。教材由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
  专业必修课是相关行政管理领域必须设置的培训科目,内容主要是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事厅会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确定或组织编写。
  选修课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世界,为拓宽国家公务员知识技术领域设置的科目,内容由各地各部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地各部门组织编写,报省人事厅备案。

  四、施教机构
  省建立行政学院。各市地州有条件的,可逐步建立行政院校或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县(市、区)原则上不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
  我省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的范围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市地州、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行政院校、管理干部院校(民族干部学校)、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施教机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认定,取得资格的培训施教机构,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各地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按各自职责和统一计划要求实施培训。
  省行政学院主要承担省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承担全省县(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承担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师的培训。
  经认定的各市、地、州行政院校或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承担本地区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
  经认定的其它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规划要求,承担政府工作部门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本部门系统及有关部门系统国家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发挥行政管理科研、咨询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不断进行培训教育改革,在公务员培训中发挥重要作用。
  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建立教师进修和下派锻炼、到行政机关挂职锻炼等制度。专职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人民教师的待遇,应当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培训管理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是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培训规范和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评比各地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和施教工作;组织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和国外交流合作等。
  市、地、州政府(行署)人事部门培训管理的职责由各地政府(行署)确定。省政府各工作部门人事(教育)机构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职责,由各部门确定。
  (二)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三)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视为工作成绩,把参加培训学习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严格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计划管理,政府人事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国家公务员调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五)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费和经认定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教育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应按各级政府审定的培训计划,并根据本级财政的状况,核定培训经费,按财务管理体制拨付,专款专用,以保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顺利实施。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具体事宜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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