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