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认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可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章 重点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先进,并配套齐全,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清洁无污染;生产区的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又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地或饲料地,种牛场有青贮等配套设施;有资料档案管理、疫病诊断室及必备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技术力量:种畜禽场场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配备具有与生产、繁育、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及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有专门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畜禽品种:必须是对全省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经省级以上审定并批准命名的培育品种(系)或地方两种、国外引入良种或配套系。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猪场
1、品种(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300头以上;品系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500头以上。
(二)种牛场
1、肉牛(含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15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6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2个;每个品系加系数不少于40个,测定母禽数不少于1600只;
2、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5000只以上(鹅500只以上)。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达50匹以上。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达500只以上(配套系600只以上)。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15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2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及经营管理
一、种畜禽场应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制定有切实可行的选育计划和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根据选育要求建立核心群,按规定参加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种畜禽性能中心测定和场内测定,开展畜禽良种登记。
二、品种来源清楚,良源丰富,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三、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鸡年更新率为100%;水禽年更新率50%以上;其他畜种年更新率保持15%以上。
四、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继武国家标准有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五、出场种畜禽要有清楚的种畜禽畜场证明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家禽培育品种应提供产品的饲养管理指南。
六、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技术资料: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专人保管。
一、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监测、种猪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
二、种牛场要有母猪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种牛卡片、兽医防疫、种用公牛应有采精及精液品质,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三、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坚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应有剪毛量、净毛率测定,肉用佯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四、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蛋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兽医防疫、肉鸡、肉鸭还应油料肉比、瘦肉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防疫、消毒和疫病监测制度,并按照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注射,保证种群健康正常。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要纳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疫情监测计划,并有年度监测报告。
四、场内设有病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种畜禽场应通过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属场由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省属场直接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食品局核定。省畜牧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书面材料初审合格场,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后的场,由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省畜牧食品局终审确定,授予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铭牌。
第十三条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应在三个月前,依照本办法第
十条规定另行提出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凡评定为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的场,将由省畜牧食品局予以登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