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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000~2001年定期考核情况与问题处理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动态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总体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2000~2001年定期考核结果,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定期考核主要内容及评定原则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41家考核不合格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证书降级或吊销处理;对4家因机构重组或合并等情况,已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环评单位的证书予以销号。现将45家单位名单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经考核,决定对以下7家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或有涂改证书等违规行为的环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1、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1号);
  2、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11号);
  3、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39号);
  4、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201号);
  5、咸宁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20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地质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3号);
  7、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108号)。

  二、经考核,决定对考核总成绩、工作质量成绩、考核期内环评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3号)及考核期内环评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5号)予以三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证书暂停使用。

  三、经考核,决定对以下14家考核总成绩、工作质量、持证上岗人员数量、考核期内环评业绩等达不到要求或有超范围工作等违规行为的环评单位予以证书降级:
  1、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国环评证甲字第1036号);
  2、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3303号);
  3、邢台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23号);
  4、沈阳区域气象中心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513号);
  5、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14号);
  6、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810号);
  7、嘉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016号);
  8、安徽省工业工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107号);
  9、煤炭工业部武汉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616号);
  10、湛江港务局(国环评证乙字第2832号);
  11、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607号);
  12、青海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908号);
  13、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4006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4007号)。

  四、经考核,决定对以下18家未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总成绩、工作质量、持证上岗人员数量等达不到要求,无环评业绩或不符合机构审查现行政策的环评单位予以证书吊销:
  1、中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23号);
  2、中国国际科学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003号);
  3、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004号);
  4、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017号);
  5、辽宁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508号);
  6、吉林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1616号);
  7、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008号);
  8、合肥水泥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103号);
  9、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405号);
  10、武汉铁路分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国环评证乙字第2619号);
  11、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622号);
  12、长沙矿山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703号);
  13、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08号);
  14、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209号);
  15、四川省机械行业川南片环境监测站(国环评证乙字第3210号);
  16、四川省环保建设开发总公司环境评价工程部(国环评证乙字第3213号);
  17、云南省冶金研究设计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406号);
  18、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603号)。

  五、经考核,决定对以下4家发生机构重组或合并等情况、已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环评单位予以证书销号:
  1、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1020号);
  2、长春科技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602号);
  3、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520号);
  4、武汉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2607号)。
  上述三至五项中公布的36家环评单位,请于此通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正、副本交(寄)至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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