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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我省专控商品品目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要求精神,促进我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集团的消费需求,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请示省政府和省纪委同意,决定对“专项控制商品品目”和专控商品审批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将现有3种专控商品中的移动电话项目予以取消,不再实行专控审批。今后专控商品只为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以及属于小汽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大轿车(车内座位20个以上或车长6米以上的旅行车)2种专控商品。
  二、放开对国有、集体等企业购买车辆的专项审批。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努力推进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对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购买专控车辆予以放开,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专控车辆,严格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使用的暂行规定》(吉厅字[2000]37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厅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红旗世纪星的函》(吉管函[2000]51号)和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市(州)地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控办[2001]165号)规定的小汽车配备标准掌握,原则上应购买国产车辆,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进口小汽车的,从严审批。
  四、专控商品品目等有关控购规定调整后,各地财政控购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掌握好车辆控制标准,主动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加强对小汽车落籍等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二○○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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