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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文教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第一步利改税的情况,对中央文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文化部系统的文化企业。文化部电影局直属电影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凡征收产品税的电影制片厂、电影洗印厂,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小型工业企业标准划分;凡征收营业税的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器材公司等企业,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和确定盈亏企业,均以1983年财务决算的数据,并相应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而增减的利润余额为准。大中型企业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企业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所得税照顾。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二、文化部系统的出版企业。文化部直属出版社、印刷厂、书店、印刷物资和纸张供销企业,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企业税后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征照顾(外文局所属两个企业1983年的合理留利可按(84)财改字第64号文核定的比例计算)。 
  (1)出版社。第二步利改税后,因新开征营业税(规定税率3%,暂减按1.5%征收)而影响企业1983年合理留利的,减征所得税比例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1983年利  应纳营  1983年 
                        -      - 
    减征        润总额      业税      留利 
    比例=1-  -------------至  ×100% 
              (1983年利    应纳营 
                润总额       - 业税  )×55%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5%×(1-减征比例) 
  (2)印刷厂、书店、印刷物资和纸张供销企业。根据第一步利改税时的所得税征收率,减征比例可按如下公式换算: 
 
 
              55%-35% 
    减征比例=-------×100% 
                  55% 
 
 
 
  三、文化部系统以外的出版社、报社、印刷厂,一律按55%的统一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其中出版社、报社还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规定税率3%,暂减按1.5%)。企业交纳所得税后,余利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一定比例所得税的照顾。 
  四、其他文教企业,按1983年财务决算的有关数据,以独立核算单位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对征收产品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分别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征税后,企业余利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一定比例所得税的照顾,小型企业从1985年起,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五、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按1983年的实现利润计算,由于新征1.5%的营业税而由盈变亏的,以及征收营业税后利润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的企业,可在三年内给予适当减征营业税的照顾。这些企业可作为微利企业,按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实现利润超过核定的合理留利的,对其超过部分实行国家与企业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 
  六、关于所得税税后留利润提取三项基金问题 
  企业留用的利润要合理分配使用,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包括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凡由于新开征营业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留利及三项基金的企业,由财政部与各部门商定,各部门再根据商定的提取比例层层核定到所属企业。鉴于目前文教企业留利水平比一般工业企业要高,因此,税后留利比上年增长部分,主管部门应本着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原则,具体核定三项基金的比例。 
  七、目前对文教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和税后留利方面,国家都给予了特殊照顾,企业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创造条件,力争在三、五年内实行按统一规定交税,不再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八、随文附发的《中央国营文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测算汇总表》,各主管部门务必按要求进行汇总编报,于1984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部一式三份。并应同时提出在三年或五年之内实行按统一所得税税率纳税的具体计划。 
  附件:中央国营文教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测算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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