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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对民航学院实行新的各项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民航学院:
  你学院(1992)64号《民航学院关于拟实行新的各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出的教财(1992)42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精神,参考津高教计(1992)495号及津高教计(1992)621号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计划部分:
  每年每生收取学杂费400元,住宿费50元。

  二、委托培养部分每年每生收取培养费33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0元,招生费40元,奖学金160元)。
  委培生每年每生收学杂费400元,住宿费50元(由学生自理)。

  三、自费生部分:
  每年每生收取学杂费3000元(含住宿费400元),不再另收学杂费。

  四、成人大专班部分:
  每年每生收学费1300元,住宿费每年每生1800元。

  五、培训班部分:
  1.培训时间3个月以下收费标准为:
  学费:每月每生250元;
  住宿费:每月每生300元。
  2.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至6个月收费标准为:
  学费:每月每生250元;
  住宿费:每月每生240元。
  3.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收费标准为:
  学费:每月每生200元;
  住宿费:每月每生180元。
  上述各培训班所需资料根据需要酌情另定。
  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实施。对新入学的各类学生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办法。
  其他有关事项,请按津高教计(1992)621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项收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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