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一2007.12)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本规划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一2010年)》和《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二)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一2010年》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杭州市六城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6月一2007年12月。
(四)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五)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六)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附图。
二、住房现状和需求
(一)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住房抽样调查,至2005年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20.7平方米。
(二)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杭州市住房现状和前述需求预测,立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内的住宅建设总量,并与杭州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
规划期内,我市预计不包括暂住人口的年住宅建筑面积需求量约为550─650万平方米,与现状每年商品房竣工面积基本相符。其中,政府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每年约为150─200万平方米,市场对普通商品住宅的年需求量约为350─450万平方米。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
(一)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建住房(2006)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住房建设的实际,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优化以重点发展满足中低收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规划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布局规划和供应计划,引导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杭州市经济社会与住房建设的持续、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不断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初步建立起以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下同)、经济租赁房、廉租房等组成的满足居民不同层次居住需求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建设目标: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总量应占全市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上。
(三)住房建设总量目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建设目标:规划期内,具备开工条件的建筑面积约330万平方米。
普通商品房建设目标:在规划期内,总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约400一500万平方米(约6000一7500亩),总建筑面积约850一1100万平方米,约10.5万套。
(四)住房建设结构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杭州市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面积所占比重,必须符合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
2.下列土地应按本规划实施。
商品住宅:商品住宅以实际供地总量为准,即在2006年6月1日后经公开拍卖及出让的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在2006年6月1日后项目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
危旧房改善:规划期内的危旧房改善。
3.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比。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占100%;
4.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由于公开拍卖与出让的土地地价成本较高、开发时间固定(在取得土地2年内开工),且需满足市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因此在综合考虑并在满足杭州市套型建筑面积比的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本规划具体单个建设项目根据其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设年度、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并主要依据其所处土地等级递减套型建筑面积比也相应变化的方法,在分项目中统筹核算确定。
5.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
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五)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城市东扩、旅游西进、沿江开发、跨江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居住用地发展。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础,保护好杭州的自然生态环境。
2.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住宅建设结合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考虑交通便利、出行方便、可达性好等因素,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同步建设各种配套设施。下沙城、滨江区、三墩地区以及丁桥、九堡等地区将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3.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为减轻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压力,规划期内在快速交通干道、地铁周边等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选址建设一批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为主的大型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区块。
4.根据住房总需求及市场需求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确定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用房开发建设的合适比例。
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市区外转移。
(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550一650万平方米。
(三)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约400一500万平方米商品住宅用地,其中250一310万平方米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约15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10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用地约45万平方米。
3.新增住房用地中约400一460万平方米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达到新增总住房用地中的70%以上。
(四)住房建设计划。
1.2006年一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计划。2006年6月一2007年年底,杭州市计划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约1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约215万平方米。
2.2006年一2007年普通商品房储备土地出让计划。2006年6月一2007年年底,杭州市土地储备地块面积约500万平方米(约7500亩),建筑面积约1100万平方米。
2007年普通商品房储备土地后备地块面积约100万平方米(约1500亩)。
规划所提供的土地面积略超过市场每年所需要的土地量。市政府可根据市场需要,在本规划中选择条件合适的地块进行出让,以保证土地市场供应平稳,并满足市场需要。
(五)土地储备地块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规定必须符合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
五、政策与策略
(一)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在规划期内,应按照全市住房发展目标,科学确定并适度增加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适应新政策的要求。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以及各项规划控制原则和规范的前提下,对新区适当提高住房建筑的容积率水平。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
1.继续加强普通商品房建设。建立并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模式。继续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的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中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建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和住宅建筑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规定,必须符合本规划中相关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的规定。
(三)加强政策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继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与建设,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开工建设量,具体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等)由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参加制定;其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2.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促进保障性住房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变。加强各类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
3.加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和落实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政策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4.继续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力度。
(四)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的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市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并在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和分析工作。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八)加强住房及房地产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在规划期内,继续加强住房发展战略的研究,探索适合杭州市实际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制体系。
六、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本规划是杭州市今明两年对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也是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具体实施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认识。实施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调整的重大决策,是有效解决住房领域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解决好住房问题的关键,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高度重视。政府介入住房问题,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调控管理,解决好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并严格执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这一重大决策。
(三)做到组织落实与制度落实。在市政府领导下,明确城市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和相互配合的责任,共同抓好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同时,将规划分解下达到各个开发建设项目,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处罚违纪违规,使规划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建设部文件的规定,市规划局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的要求。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同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房项目中。
(四)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由市政府根据年度新建商品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对在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要认真落实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反或规避套型结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从严处罚。
七、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本规划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