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区财税局、市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苏财税[1997]36号)转发给你们,对符合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须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