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苏府[201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已于2011年1月4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于2010年12月22日下发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苏人办[2010]105号),请市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市政府。为保证2011年立法计划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1度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发挥制度建设的保障作用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加快“三区三城”建设,开启“两个率先”新征程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体现苏州地
方特色。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审核部门,要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的要求,增强制度对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产业转型升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为“三区三城”建设提供法律支撑,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社会和谐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法治建设,立法先行。各地、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
的要求,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具体业务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具体业务骨干参加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和职责。对
起草力量薄弱的部门,可以创新起草方式,委托或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参与起草工作。要按照调研、起草、论证等阶段安排,对立法项目起草过程进行分解,并
明确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着力提高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质量。二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科学立法的广度和深度。起草、审核法规、规章草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
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和
起草说明等,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展公众、社会组织、立法咨询员、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高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提高立法
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三要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要
坚持服从和服务于“三区三城”建设和改革发展的大局,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
门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相关部门也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部门之间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
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注重立法项目的时序要求,增强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对于2011年法规、规章的计划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见附件)将法
规、规章草案、起草说明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并附草案对照表、立法依据、参考材料等。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后7日内向市政府提
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审核,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对列入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早日完成初稿。对实际工作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预备项目,起草地区或部门可以提出调整为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会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地区和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对各地区和部门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协调、报送审核等各阶段的立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
1.苏州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
2.苏州市2011年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进度安排表(略)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苏州市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
一、计划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报送时间
1 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市计生委 3月10日前
2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苏州质监局 5月10日前
3 苏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9月10日前
二、预备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苏州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平江区政府
2 苏州市治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3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改) 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