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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字(2002)25号),西安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养老保险职能,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社团基金会的登记监管工作。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4、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职能。
  5、市老龄委和市残联承担的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福利救济工作。
  6、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指导、协调全市社区建设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草拟民政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编制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团登记、年检和社团基金会的监管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退伍伤残军人的评残抚恤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工作;指导烈士陵园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军供(转)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负责全市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物款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本市援助外地灾区款物收集、运送及慰问工作。
  (七)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审定和扶持福利企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福利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八)负责全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九)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以及涉外收养的审查和管理;指导全市婚介所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华侨、涉港、澳和留学生的婚姻登记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二)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审核、报批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工作;承办省民政厅下达的与友邻市、区的界线勘界工作;承办区界、县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三)编制全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承办乡以上地名命名、变更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市内地名资料;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七)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访、接待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报账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提案和政协议案的办理;负责全市民政法制建设;负责民政新闻宣传、信息收集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民政系统职工的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综合评比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党建、宣传及先进评比表彰工作。
  (三)计划财务基建处
  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局直属单位基建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
  (四)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实施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慰问活动;研究草拟双拥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与地方部门、驻地单位的联系,推进军民共建活动;收集双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社团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市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负责全市基金会的监管工作;受民政部、省民政厅委托,负责对西安地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处
  指导全市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救灾救济处
  负责城乡救灾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救灾款物,接收和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农村扶贫、“五保”和敬老院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撤队转户退养人员、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
  负责全市城镇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城镇低保政策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协调低保工作与财政、劳动等部门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负责对区县、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的其它社会救济工作。
  (九)优抚安置处
  负责全市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优待抚恤办法;负责全市评残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烈士陵园和军事供应站的业务工作。
  (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接收安置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志愿兵)及其服务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军休人员及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计划;负责部分安置对象的建房工作;协调落实军休人员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置;负责指导原接收的本地和易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退职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
  (十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
  负责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协同相关部门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福利体系;负责市属社会福利、企业审定和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市社会福利院、市精神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按摩医院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残疾人康复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培训;负责全市收养和收容遣送工作;负责《婚姻法》的宣传,指导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华侨、留学生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业务;负责全市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负责婚姻执法检查及违法婚姻的查处工作;负责《收养法》的宣传,办理涉港、澳、台和华侨的收养登记业务;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市收容遣送站的业务工作。
  (十二)区划地名勘界处
  负责编制城市远、近期区划并组织实施;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审核、报批村以上行政区划单位的设立、更名等工作;承办乡以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组织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组织、调查、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市区地名资料;研究草拟全市勘界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与友邻市、区边界勘定工作,处理边界争议和边界纠纷;负责出版、发行全市行政区划图书;负责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市纪发(2002)7号文件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5名(事业编制)。

  五、事业机构
  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处级建制,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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