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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增发H股并于香港创业板上市交易的申请报告》(墨龙总发字[2005]第01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发不超过10,8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1元,全部为普通股。

  二、你公司境外增发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完成增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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