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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市场的管理,积极推进人才市场市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调节、指导和信息服务的功能,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定期发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1〕65号)的规定,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定期发布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收集、储存、整理的人才供求信息,均属于应当定期发布的范围。 
  二、定期发布工作由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兼任人才市场供求信息联络员。联络员要具体负责本单位人才流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报送等工作,并按时按要求将本单位收集整理的人才流动信息统一报送办公室。 
  不按时上报统计信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报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上报内容共分6类报表(见附件1),包括《深圳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表》(表1)、《深圳市人才网站供求信息统计表》(表2)、《深圳市人才市场高级人才供求信息统计表》(表3)、《深圳市人才市场人才租赁及转让供求信息统计表》(表4)、《深圳市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信息统计表》(表5)和《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报表》(表6)。 
  (二)表1一5为月、年报,表6为年报。月报的上报截止日期为下月6日,年报的上报截止日期为下一年1月10日。 
  四、市人事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整理后的上月人才供求信息统计结果在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上发布。 
  五、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人才供求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所报送的数据资料要真实、准确。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六、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日常人才供求信息统计制度及发布制度,以利于建立上下联动、互为补充、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七、统计指标中涉及专业分类的,一律按照人事部2000年颁发的《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附件2)的中类汇总,并以需求数量从多到少依序填报前20位。如:地矿类(0210)属于第二大类即工程技术类(02/03)的中类,勘查(02101)、采矿(02102)、选矿(02103)等属于地矿类的小类,填报时将勘查、采矿、选矿等小类的需求数归并于地矿类(中类),然后将归并的各中类数排序。 
  八、填写各类表格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凡有现场招聘及委托招聘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表》,可将以上业务的相关信息综合填写; 
  (二)凡建有人才网站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网站供求信息统计表》; 
  (三)凡有高级人才寻聘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市场高级人才供求信息统计表》; 
  (四)凡有人才租赁及转让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均需填写《深圳市人才市场人才租赁及转让供求信息统计表》。 
  九、有关表格可以从互联网(网址:http://www.rsj.sz.gov.cn)下载。 
  十、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表1.深圳市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统计表(略) 
  表2.深圳市人才网站供求信息统计表(略) 
  表3.深圳市人才市场高级人才供求信息统计表(略) 
  表4.深圳市人才市场人才租赁及转让供求信息统计表(略) 
  表5.深圳市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信息统计表(略) 
  表6.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年报表(略) 
  附件2: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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