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保留按批收取煤炭质检费的函》(陕质监局计发(2002)5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收取统配煤矿商品煤质检费,收费标准按商品煤销售收入的1.5‰执行。
二、对企业委托的其他煤炭质量检验收费,在公平、公正、自愿委托原则下,收费标准按协议由双方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批商品煤销售收入的3‰。
三、该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或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