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重新核定煤炭质检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保留按批收取煤炭质检费的函》(陕质监局计发(2002)5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收取统配煤矿商品煤质检费,收费标准按商品煤销售收入的1.5‰执行。

  二、对企业委托的其他煤炭质量检验收费,在公平、公正、自愿委托原则下,收费标准按协议由双方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该批商品煤销售收入的3‰。

  三、该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票据或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