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改善供需衔接,自1996年度起,对省际间调出、调入的棉花,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组织交易会衔接供需。为此,特制定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交易会的顺利进行,设立国家棉花交易会协调小组。交易会协调小组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同志组成,并由国家计委牵头。交易会协调小组的任务是:确定交易会参会范围;制定交易规则;协调解决交易会的有关事项;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条 交易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第三条 依据棉花年度供应计划,分阶段召开交易会,实行集中交易。集中交易会期过后,交易会仍开设常年办事机构,继续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
二、购销计划
第四条 国家计委依据当年棉花生产、需求、库存情况,编制、下达年度全国棉花平衡计划、分地区的纺纱用棉计划,棉产区棉花调出计划、销区和半产区的棉花调入计划。
第五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依据国家年度棉花平衡计划,分别下达棉花供应分阶段计划,9-12月份用棉计划,可按照上年水平预分。
第六条 棉花调出省、自治区接到国家计划后,要把调出计划分解到地、县;棉花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为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将棉花调入计划具体分解到用棉企业。棉花调入地区应将计划指标优先分配给棉纺能力在3万锭以上的、效益好的企业。
三、参会资格
第七条 参加国家棉花交易会的供方是:
(一)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三)其他有调出计划的省级棉麻公司和地、县棉麻公司。
未参加交易会且有调出任务的地、县棉花经营单位,可委托本省、自治区参会单位代理衔接供货计划。
第八条 参加国家棉花交易会的需方是有调入计划的下列单位:
(一)调入地区的纺织企业集团或大中型纺织企业(拖欠原供棉单位购棉款的,原则上暂不进入交易会);
(二)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
(三)原承担国家纺棉计划调拨任务(包括与供销社联合调棉)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供销(原料、物资)公司。
销区、半产区有调入计划、未参加交易会的纺织企业,可自主委托本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参会单位代理购入棉花。
第九条 交易会具体参会单位名单由各省(区、市)依据上述范围确定,连同各参会单位棉花调出、调入计划数量一并在第一次交易会前20天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交交易会协调小组审定后,统一印册下发。
第十条 中华棉花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棉花公司参加交易会,必要时受国家委托,参与棉花购销和棉花吞吐调剂。
第十一条 交易会供方、需方凭调出、调入计划任务书参加交易会。代理单位凭委托代理书订货。计划任务书由交易会监制。
四、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省际间调出、调入的棉花,供需双方必须经国家棉花交易会进行交易,严禁会外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对会外交易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棉花供需双方依据《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各级政府和供需双方的上级机构不得进行干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 棉花调出省、自治区按国家分阶段调出计划规定的数量提供棉花资源,在完成全年计划规定的调出数量以外,可以多供;需方在按国家计划分配的数量订货以外,对多供的棉花可以多购,但不得倒卖。
第十五条 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指导价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产地仓库交货价。成本价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
第十六条 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严格按照《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棉花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十七条 成交双方要按各交易额的5%交纳交易保证金。对供棉、购棉数量较大且资信情况好的企业,经国家棉花交易会协调小组批准,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可适当酌减。交易合同执行后(交易会常年办事机构收到双方合同回执),即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十八条 国家棉花交易会使用统一的棉花购销合同文本。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交纳保证金后,由交易会鉴证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员设立)鉴证、备案。交易方凭鉴证后的合同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第十九条 棉花交易会货款结算方式由供需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禁止赊销棉花。
第二十条 运输方式由双方商定。
五、政府调控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交易会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要监督本地区棉花经营、使用单位,按国家计划的要求调出、调入棉花和按国家确定的用棉计划落实购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全国棉花平衡计划指标的落实,使交易会有效运行,国家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运用储备调节机制,对棉花供需适时进行调控。
(一)对供需双方签订的、经过鉴证的棉花购销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保证资金供应;铁道、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监督检查,严格市场管理,严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督促棉花购销合同的履行。
(二)棉花交易会上成交价格,在整个棉花年度内,要考虑棉花储存费用和利息等因素,适时调整,以利促销。早成交的,利息、费用支出少,价格可以低一些;晚成交的,利息、费用支出多,价格可以高一些。
(三)纺织企业按国家安排的计划订贷或在计划外多购,使企业棉花周转库存保持在正常水平的,国家将在购棉资金和棉花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以推动企业多购棉。当纺织企业棉花周转库存达到正常水平后,交易会上仍出现棉花供大于求时,中央和地方计划部门要视供需平衡情况,及时提出储备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省以上供销社在交易会上按当时交易会的成交价自主选购,分别转入中央或地方储备。
当交易会上出现棉花供不应求,需动用国家储备棉时,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提出动用国家储备棉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供销社在交易会上销售,销售价格按入库价格加合理储存费用和利息确定。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购销合同一经签订,交易双方要严格按质、按量、按价格、按时履约。对不执行合同的,除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以外,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
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将违约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被违约方的经济补偿。对利用棉花购销合同进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七、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棉花交易会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