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扶持重点建设项目暂行规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
漳州市扶持重点建设项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重点建设力度,加快重点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参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漳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确定,并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简化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在全市范围内审批的项目,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即行审批,五个工作日内办好;需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
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批,由建委牵头,计划,财政、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抗震、人防、工商、劳动、安全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简化踏勘和会审手续,及时办证。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由口岸管理部门牵头,实行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边检一次性通关。
第四条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的地价;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有关单位,应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所需设备、材料、用电、用水、用热、物资运输、邮电通讯等方面的需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在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时,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重点项目前期费用、贴息资金和周转金,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六条 金融部门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对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给予倾斜和支持,优先安排贷款,并积极向上争取规模和资金。。
第七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包括中长期债券、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以及配套人民币贷款等。
第八条 内资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参照省、市政府关于扶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执行。收费标准有高、中、低限的,按低限标准执行;可以免收、缓收、减收的,给予免收、缓收、减收。重点之重和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可个案研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从低从优,若缴纳税款有困难,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按一定比例缓交。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所需“农转非”指标优先保证。安排专项指标,用以解决参加重点建设科技人员、有功人员及其配偶的“农转非”。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专业技术人才,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和引进,并简化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