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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6年12月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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