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6年12月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