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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逐步完善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有企业的处理办法,现对1996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6年度工资清算原则:
  1.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各部门需认真做好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挂钩清算的管理,并严格审查核实企业完成效益情况。对于完成效益基数企业的新增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完不成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扣减当年的工资总额。
  2.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后 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计税工资办法一经确定后,企业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改变税前工资扣除办法。

  二、1996年工资清算中的有关政策:
  (一)对能够完成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按1995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年终清算时,在不考虑视同因素的情况下,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数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不高于7.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
  (二)对完不成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下浮工资。如企业确有实际困难且工资水平偏低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报批后适当考虑不下浮或少下浮。具体办法是:
  1.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未达到7920元的企业,可在不超过1995年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税前据实扣除,并分别报市地税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7920元的企业,采取下列两种方法分别处理:
  (1)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下浮至7920元止,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2)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高于7920元的企业,如下浮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基数10%的可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可适当予以酌情考虑。
  3.上述办法及规定作为1996年度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的依据。

  三、清算程序及审核填报要求:
  1.1996年挂钩清算工作使用《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附后)。
  2.挂钩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市属企业清算表由市级主管局审核汇总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区县属企业由主管公司汇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备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四、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工资清算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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