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1993年底止,全区共有消费品市场2593个,生产资料市场37个,生产要素市场36个。这就优化资源配置,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市场发展水平不平衡,市场发育不足,市场规范化程度不够高,与中央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体系,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培育和发展我区市场体系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从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出发,解放思想,实是求是,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快各类市场建设,尽快形成适应广西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兴办社会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市场。
(二)开放各类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进行经营,做到物畅其流,公平竞争。
(三)培育和发展各类市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社会分工的程度来确定,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协调发展。
(四)贯彻“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独资、集资、联资、股份等形式,广开市场建设资金的渠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二、 建立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主要目标当前我区建立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在进一步发展商品市场的基础上,着重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进一步发展消费品市场。在巩固和发展城乡集贸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在自治区直辖的六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以及重要商品的产地、销地或集散地,根据条件和需要新建和扩建一批农副产品及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大型综合集散市场;大力发展大宗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的多层次批发市场;贫困地区加快集贸市场建设的进程,建设原材料和工业品专业市场;农副土特产品集中产区或销地,建设农副土特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抓紧建设生产资料市场。自治区直辖的六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建设综合性的生产资料贸易中心,并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建设煤炭、石油、汽车、建材、有色金属、机床、电器设备等专业生产资料市场。
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快的县,应培育和发展能源、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市场。
(三)加快建设生产要素市场。
1、金融市场方面,由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牵头,在南宁抓紧建设起现代化的资金拆借中心,外汇调剂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中心,力争设立外资银行机构。在自治区直辖的六市和条件较好的县(市),培育股票市场,健全证券管理和交易网络;发展债券市场,改变建设资金过多压在银行信贷上的不合理现象;发展投资市场,引导各种基金投放到重点建设项目上来。逐步实现我区经济建设资金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
2、劳动力市场方面,由自治区劳动和人事部门牵头,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分别培育和发展不同层次结构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改变传统的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全区范围内尽快形成职能完善、机制健全、法规配套、信息灵敏、指导及时、服务周到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劳动力市场体系,尽快与区外、境外的劳动力市场衔接运行。
3、房地产市场方面,由自治区建委牵头,在全区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层多级的、可调控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在坚持政府垄断房地产一级市场的前提下,适当放开房地产二级市场,全面放开房地产三级市场。加快完善以招标、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转让制度,健全和完善房地产出售、转让、租赁、抵押、赠与、继承等法规和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各地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放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发展和壮大房地产集团,增强市场主体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控制住房用地价格,重点发展中低档商品房,以适应群众购买力,促进城镇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积极而有计划地利用外资,促进房地产开发。
4、技术市场方面,各地要建立和健全技术合同仲裁和无形资产评估等机构,完善同级科委主管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机构,保证技术市场的正常运行。各地、市要加快建设促进技术商品转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工业新产品展销中心、科技贸易中心、科技信息中心、科技博览馆、技术经纪人活动事务所等一批有影响的技术交易网络型的场所。各县要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的科技信息、咨询、技术开发、经营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农村技术市场和科技服务体系。
5、信息市场方面,由自治区计委、科委牵头,在南宁建立功能齐全、信息面宽、使用现代化处理技术的多学科综合信息中心;各地、市、县要尽快建立本地与外地、政府与部门、市场与企业的信息网络。加快信息商品化、市场化的步伐,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发展包括经济、科技、人才等多种行业、专业的信息市场。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快广告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健全广告信息传播和服务体系。
(四)积极建设以文化市场为主体的特种市场。各地、市、县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逐步建立各种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中心市场,在乡镇建立相应的网点,逐步向农村圩场拓展,丰富和活跃广大城乡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要重视建设书报刊、音像制品、美术、文物等市场。
在建设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特种市场的同时,各地、市、县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发展旅游市场、酒店业等服务型市场。
各地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中,要加强市场制度和法规建设,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要进一步搞好价格改革,发挥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中的关键作用。
三、 加快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市场建设资金。
1、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增加一定的信贷资金,专项用于市场建设。
2、各地每年要从市场收取的地方税和规费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市场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征收的市场管理费扣除必要的开支和按规定上交外,主要用于市场建设。
3、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把市场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适应支持。
4、承办市场的单位,要从自有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市场建设。
5、可用股份制办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
6、大中型市场建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委托证券发行机构向社会发行市场建设债券。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和有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参与市场建设投资和参股。
7、每年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提取10%,用于城镇集贸市场建设。
8、贫困地区,经自治区扶贫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部分扶贫、支边资金建市场。
9、积极引进外资,利用外资建设市场。
(二)大力支持投资兴办市场。对投资兴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税收;对固定资产折旧可在折旧率设贷款;主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向进场交易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市场服务费;市场建设征用土地,五年之内,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回建费、搬迁费、土地管理费外,其余各种规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免;对市场建设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建设附加费和市镇公用、环卫、园林设施配套费,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免征或适当减少。
四、 努力构建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必须努力构建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工业企业自觉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壮大和发展。国有商业、粮食、物资、外贸流通企业和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在完善和发展批发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增强市场体系的活力。
五、 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要鼓励和支持各类经纪人活动。在自治区直辖六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立经纪人公司;在各县(市)成立经纪人事务所。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育中介人才。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成立自治区中介人才培训中心。经纪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地要根据不同情况,发展和完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以及公证、仲裁、计量、质量检验认证、信息咨询、资产和资信评估等机构,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由主管部门指导他们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要注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以提高市场运行的质量。
六、 加强对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分工一名政府领导专管,统筹协调和指导当地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市场体系建设。计划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市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城建部门要把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选点、定点和设计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解决市场用地问题;金融、财政、交通、建设、电力等部门要配合解决好资金、通路、通水、通电等问题;体改委、经委、科委、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督、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培育和发展市场提供服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对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兴办市场实行三级政府审批制度。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新建的各类市场,都要由开办者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可行性论证、市场组建方案等材料,上报政府审批。凡新建全区性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新建区域性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和中型批发市场,由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政府审批;新建农副产品、工业品、小商品零售和小型批发市场,由县(市)政府审批。此外,需要另报审批的期货、金融、文化、人才等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报批。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市场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