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防范与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有关财务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问题
对于县联社及其所属信用社,凡是由县联社统一建立帐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以县联社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农村信用社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须由省人民银行商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财务制度的适用问题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联社,仍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并可享受两档低税率的优惠。
三、关于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实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不得向所属信用社收取行政管理费。但未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信用社仍可按规定提取上交管理费。
四、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联社所属的农村信用社尚未弥补的亏损,可由信用社填制《未弥补亏损统计表》,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县联社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逐年延续弥补。各农村信用社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弥补。
五、农村信用社并入县联社的资产核实工作,可结合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其有关财务税收处理按我局苏国税发[1998]45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