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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直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苏石财务字[1998]37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在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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