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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和《关于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征函[98]18号)精神,最近已有部分省辖市局上报了延缴税款审批表及不良欠税审批表。从报送的资料来看,普遍存在手续不完备、资料不完整的问题。为认真做好延缴税款和不良欠税的有关报批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需要上报省局审批的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在十五天以上三个月之内,且延缴税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再次申请延期缴纳,且税款数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税三年以上,且生产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税款在200万元(含)以上,或由于企业改制,合资而形成的“空壳企业”欠税,需要申请认定为不良欠税的。

  二、上报资料
  (一)申请延缴税款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
  3、该纳税人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二)申请认定不良欠税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不良欠税税款审批表(样表附后);
  2、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

  三、上报时间
  申请延缴税款的由省辖市局审核后于税款所属申报期二十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审批。

附: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2、不良欠税税款审批表(略)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各项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但是,当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地区之间重视程度不一,工作开展不平衡,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堵塞漏洞,现就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好总局和省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的工作要求,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作为加强增值税日常管理、防范偷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对稽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设立稽核岗位,明确稽核职责。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稽核岗位,把稽核工作具体落实到岗到人,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范围;目前尚未设立稽查岗位的,要抓紧设立,稽核岗位原则上应设置在基层征收分局,业务指导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三、严格操作规程,规范稽核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对已推行使用金税工程计算机稽查系统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稽核方法和程序要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

  四、突出稽核重点,提高稽核效果。各地在稽核工作中应做到有点有面,抓住稽核重点,注重稽核效果。A类企业的年稽核面不得低于100%;B类企业每月稽核面原则上要达到100%,个别分局确因收入大、进项凭证量大等原因,需要降低稽核面的,可向市、县国税局提出申请,但月稽核面不得低于60%;C类企业每月稽核面必须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稽核比例。A、B、C三类企业的分类标准按照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470号)中的分类标准执行。

  五、建立稽核函件移送责任制,杜绝稽核与检查相脱节现象。基层征收分局对稽核中发现的一般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属于重大违法案件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稽核案件移送制度和跟踪管理制度,保证稽核环节和稽查环节的衔接。

  六、实行稽核函件督办制度,提高稽核函件回复率。省辖市国税局要实行稽核函件层层督办制度,对未按规定时间稽核、回函的,应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稽核任务;对由于未按期稽核、回函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大力推行计算机稽核,有效地实行“人机结合”。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计算机开展稽核工作,要积极推行“金税二期工程”,把计算机稽核和手工稽核有效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

  八、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各项稽核制度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稽核工作环节的考核办法,将稽核工作列入对基层征收分局的目标考核范围。市、县国税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对所属基层分局的专用发票稽核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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