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