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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中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的规定,起到了促进轻工行业发展的作用,这些产品的减免税1989年6月30日到期。根据国务院严格清理整顿减免税的精神,并结合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底暂免征增值税。
  (一)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二)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三)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四)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底暂减征增值税。
  (一)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溜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3.搪瓷口杯、面盆;
  (二)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三)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四)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五)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碱性锌锰电池、景泰兰、漆器、牛皮包装纸板、造纸用浆粕、火柴从1989年7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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