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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市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产权关系,加强集体经济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办发(1996)29号通知和全省清产核资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今年八月份起在全市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靖产核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办事机构设在财政局。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由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

  三、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工作目的是:解决集体企业、单位的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单位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四、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企业资产,甭理债权债务;重估集体企业、单位的主要固定资产价值;对企业有关产权进行界定,并组织产权登记;核定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量;进行资产管理的建章建制工作等。

  五、今年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试点、探索方法、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轻工行业、供销系统和信用社系统部分所属企业,单位进行清核资试点工作。

  六、开展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步骤、探索方法、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轻工行业、供销系统和信用社系统部分所属企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七、农村集体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要通过清查资产,界定产权,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农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5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组织。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系统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另行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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