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现将《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建设部第17号令《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管理的重点是宾馆、旅社、机关、院校、工商企事业等公用房屋建筑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三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计资源(1991)1243号文件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过程的监督、管理。
企业应生产国家规定的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对售出的产品必须实行“三包”。
商业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被淘汰的水箱配件。
建筑设计部门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设计中,必须选用经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凡不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部等17号令的贯彻执行,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取节水器具抵押保证金,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执行,收取的抵押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保证金本息退还建设单位,如未安装节水器具和装表计量,保证金即用于改造更换合格的节水器具。
第六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用水单位使用不符合用水规定的器具和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成房屋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更新。否则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按本办法征收的加价水费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改造淘汰便器水箱,不得挪作它用。罚款收入作为国家“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截留、坐支。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