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教育部教育经费分配审议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一、依据: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执行「扩大硕士级产业研发人才供给方案」及「扩大招收外国学生来台留学工作报告」,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
为填补国内现阶段产业发展所需人力之缺口,有效支持国内科技产业投入研发创新,提升国内科技产业竞争力,同时促进全球交流,吸引外国人才,培养我国可用之优秀人才,特推动大学校院设置产业研发硕士外国学生专班(以下简称本班)。
三、外国学生定义:
本要点所称外国学生,指未具侨生身分,且不具中华民国国籍学生。
四、设置领域:
本班设置领域以国内科技产业研发人力供给不足之电资(含电子、电机、电控、电信、资工、光电等)、材料、物理、精密机械及相关跨科领域为主。
五、设置条件:
大学校院申请设置本班之条件为设有与前点规定相关之研究所,且相关资源条件齐备,办理成效良好者。
六、课程及师资相关规定:
(一)课程之内容应强调实作性能力之培养,切合产业之需求,并以英文授课,课程规划得邀请相关合作之企业共同参与。
(二)得采密集式课程设计,除日间开课外,得兼采夜间、假日、寒假或暑假期间开课。
(三)实作性之课程得聘请产业技术专家担任授课,国立学校并得在校务基金自筹经费许可范围内聘任编制外约聘教师,以应开课之需求。
七、修业期限及学位授予:
本班修业期限以不超过二年为原则,并依学位授予法第六条授予硕士学位。
八、招生方式及名额相关规定:
(一)采公开并单独招生方式,每年分春季班、秋季班二次招生。
(二)每班招生名额以不超过二十名为原则,且不受本部总量管制之限制。
(三)招生对象为第四点所定科系及相关系所毕业生。
九、毕业论文主题:
本班毕业论文主题应配合第四点规定相关产业实际需求。
十、经费:
(一)本班设置所需经费除学生所缴学杂费外,由经济部按实际入学人数以定额方式补助;不足部分由合作企业负担之。
(二)本班学生学杂费之收取依一般研究所硕士班之收费基准,其减免及优待经费由本部按实际入学人数补助。
(三)本班学生住宿费及其它在台生活费用部分补助,由学校、合作企业及本部协议分摊之。
前三款补助经费之拨付,均依经济部规定办理。
十一、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本班之开办计画应由学校与企业共同研拟,春季班于每年七月,秋季班于每年十一月由学校提出申请,并依每年公告时间办理。
除函报本部外,并送请经济部项目办公室汇整。
(二)各申请案由经济部会同本部邀集学者专家召开会议审查之,春季班于每年八月,秋季班于每年十二月完成审查。
(三)本部将会同经济部定期办理座谈及访视,并依开班学校办理之成效及合作企业配合状况,作为每年核定开班之审核依据。
十二、预期效益:
透过本班开设之合作过程,可作为学校调整一般教育人才培育课程之参考及强化产学合作之基础。
十三、合作企业及学生义务:
合作之企业应承诺雇用本班毕业学生百分之七十以上;学生于取得硕士学位后,应依其与合作企业签订之契约,于该企业服务一定年限。
十四、其它:
本要点未尽事项,依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