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周思海。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159号207室。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