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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都市设计审议须知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府建城字第094026182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都市设计审议工作,以提升本县辖内都市环境美质,特订定本须知。

二、审议范围

(一)本县都市设计审议范围如下:

1.都市计划说明书载明需经台中县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审议之地区,或依其它规定需经本会审议者。

2.以住宅或商业使用为主之建筑基地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或新建总楼地板面积三万平方公尺以上者。

3.新辟立体停车场基地面积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建筑物附属停车场者,不在此限。

4.新辟公园基地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且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5.采立体多目标使用之公共设施用地建筑申请案,其基地面积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总楼地板面积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6.新建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陈列馆、集会堂、演艺厅等供文化展示或集会使用之建筑物,其楼地板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者。

7.新辟学校之整体开发案建筑基地一万平方公尺以上,或新建校舍总楼地板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者。

8.前二目以外之公有建筑物及公用事业(包括电信、电力、自来水、医院、学校等)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之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一万平方公尺以上者。

9.其它重大建设计划经签奉县长核准,需实施都市设计审议地区者。

(二)前款第一目所称审议范围内之建筑基地,如选用由内政部或本府所订定之各种标准建筑图样及说明书申请建筑时,得免都市设计审议。

三、都市设计管制事项之订定:

(一)本县辖内个别都市计划区应依都市计划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第八条所规定之都市设计事项内容,于都市计划书中订定都市设计准则、都市设计审议规范或纳入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要点予以管制。

(二)非都市地区都市设计管制事项,由本府另定之。

四、审议项目:依第二点规定送经本会审议之开发案件,应于规划设计时,依基地所在地条件与环境特性,全部或部分表明以下项目,以利都市设计审议:

(一)公共开放空间系统配置事项。

(二)人行空间或步道系统动线配置事项。

(三)交通运输系统配置事项。

(四)建筑基地细分规模限制事项。

(五)建筑量体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风格之事项。

(六)环境保护设施配置事项。

(七)景观计划。

(八)管理维护计划。

五、审议程序:

(一)都市设计审议作业程序,分干事会初核及委员会审议两阶段(详流程图一)。

(二)为强化都市设计审议功能,并缩短申请审议时程,都市设计审议申请案,除内容复杂、具争议性或已进行陈情、诉愿、行政诉讼案件及可能产生环境冲击者外,得视申请案件性质、开发规模,依都市设计审议简化程序,授权设计建筑师签证办理(详流程图二)。

(三)都市设计审议简化程序之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位处都市计划说明书载明需本会审议之地区,其建筑基地面积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下或楼层在五层以下者,得授权由设计建筑师签证办理。

六、申请审议应附书图文件:

(一)申请都市设计审议案件,应分别依规定检具完整图说及文件(如附件一~二台中县都市设计审议图件标准)向本府建设局办理挂号。(二)送审图说及文件不符规定者,由本府建设局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得驳回之。

七、审议期限:申请都市设计审议案件,依前点规定检具完整图说及文件并经本府建设局确认齐备后,依下列审议期限规定办理:

(一)干事会应自收件日起十个工作天内完成初核,并通知申请人。

(二)干事会初核完竣后,二十个工作天内召开委员会审议。

申请案件如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应予驳回。

八、审查费征收标准:

(一)依第五点第三款规定办理都市设计审议简化程序者,得免征收审查费。

(二)前款以外之审查案件,其征收审查费用标准应依本府相关规定办理。

九、经本会审议通过之案件,各机关于审查时,有所变更设计事项,应依原申请程序再提送本会办理。但变更内容符合下列规定者,免再提本会审议:

(一)建筑面积减少,且未超过原核准之百分之二十;或其增加部分小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者。但变更后之绿覆率不得减少。

(二)建筑高度、总楼地板面积及设置停车数量增减在百分之五以内者。

(三)建筑物用途变更比例未超过百分之五者(以楼地板面积计算)。

(四)植栽计划(植栽树种、数量及规格)变更而不减少绿覆率者。

(五)建筑立面色彩及材质变更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者。

(六)基地内留设之空地空间设计内容变更,但位置、型态、绿覆率、透水率及出入口未变更或减少者。

十、本会审议核准案件,申请人应自收受核定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筑执照,必要时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办理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一、本须知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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