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机场规划管理处:
为了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我局曾发出《关于印发〈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1)947号),通知规定适用范围限于外环线以内的建设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该规定对合理控制建筑面宽、优化空间环境的效果较好。现决定进一步扩大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面宽均需符合沪规法[2001]947号文提出的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
特此通知
附:《关于印发〈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1)947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
沪规法(2001)947号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以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