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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删除第八条、第十七条。

  二、其他修改:
  (一)将原第十二条中的“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市容环卫局”。
  (二)将原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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