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川价农(2003)60号、61号、6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成都市二00三年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都江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严格按照川价农(2003)60号文件规定执行。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标准亩收31.00元。按方计价的0.07元/me3,超定额的0.10元/me3。
二、玉溪河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严格按川价农(2003)61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
三、通济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严格按川价农(2003)6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流灌溉每标准亩收人民币33.00元,提灌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3.00元;丛林支渠试点灌区每标准亩年供水365立方,每立方农业用水0.085元;超计量用水每立方0.12元,自流灌溉每标准亩最高不超过33.00元,提灌最高不超过23.00元。
四、成都市中型水利工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请有关区(市)县物价局、水利局认真测算供水成本后,将调整意见于三月三十一日前报成都市物价局、水利局批准后执行。各区(市)县政府不得擅自制定中型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
五、各区(市)县制定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报成都市物价局、水利局备案。
农业用水价格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