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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就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意见不一。讨论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退休后的行为是在职行为的延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已离退休,不属于
刑法
第
九十三
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且受贿罪是职务犯罪,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第二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
当否,请复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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