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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热力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热力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热力价格行为,建立正常的热力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用户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热力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州市集中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热力价格属政府定价管理目录。 
  二、广州市热力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热力价格管理,并直接审批市属热力企业的热力价格;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统一的价格管理原则、作价办法和申报程序,负责审批本地区的具体热力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热力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热力价格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煤炭价格以市物价局核定的广州市各热力生产企业标煤进货均价(以下简称“标煤均价”,不含增值税,下同)为依据,当标煤均价与上一次调定热力价格时的标煤均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6%时,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二)煤热价格联动的比价为: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元/吨,热电联供企业的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0416元/吉焦(不含线损,不含增值税,下同),单纯供热企业的热力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0499元/吉焦。 
  (三)每两次热力价格调整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因不可抗力造成煤炭进货成本大幅变动时,可随时申请调整热力价格。 
  (四)用热收费以热用户关口的计量仪表读数为准,另加合理线损。合理线损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五)热力价格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规模、合理线损、与其他地区及其他能源比价关系等因素,销售利润率不超过6%。 
  (六)对大用户的热力价格,可在核定的热力价格基础上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供热和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四、热力作价办法。 
  热力价格根据标煤均价及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的制热费用、供热费用、可计入成本税金、利润制定,计算公式如下: 
  热力价格=标煤均价+制热费用+供热费用+可计入成本税金+利润 
  五、热力调定价申报程序。 
  拟调定价的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调定价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价格管理部门应在收齐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六、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申请调定价应提供的材料。 
  (一)新的热力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核定热力价格的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核定热力价格书面申请; 
  2.中介组织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煤炭品种和价格证明; 
  4.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5.热力价格构成表(附件2)。 
  (二)申请调整热力价格的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调整热力价格书面申请; 
  2.煤炭品种和价格证明; 
  3.热力价格构成表(附件2)。 
  七、建立热力价格成本监测制度。 
  价格管理部门应指定部分热力生产经营单位,每月报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并据此核定标煤均价。 
  八、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 
  九、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热力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略) 
  2. 热力价格构成表(略)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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