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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6日


国税函[1999]8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供电企业行业性质定性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趸售电,不改变电力产品的基本性质,不存在加工和生产环节,税收上一直是按商业企业对待。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能在付款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较大,考虑到电力产品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立核算的县级供电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其进项税额计算可比照工业企业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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