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有关项目下放立项审批核准权限的函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0年11月4日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50个重点村城市化进程,根据2010年11月22日市政府专题会决定,现将项目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截至2010年11月23日,我委未正式受理的与50个重点村城市化改造直接相关的、已经纳入市级绿色审批通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劳动力安置产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及招投标核准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其中:
(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前报请市政府同意项目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6〕998号),项目核准前原应报市政府批
准的50公顷以上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总建筑规模5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公寓、写字楼项目及总建设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不再由我委审核后报
市政府。
(二)市政府固定资产直接投资项目按现行体制审批。
(三)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我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村规划实施方案批复投资任务。
(二)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我委批复的投资任务,依法审批或核准相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相关情况报我委。其中,城六区所属重点村涉及代拆用地的项目按照市政府2010年第78期会议纪要执行,核准前由我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继续做好服务工作。
专此函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