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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平南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平南县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我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请示》(平政报[20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按各小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的标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但不得因此而提高小水电站现行上网电价。

  三、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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