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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丰泽商住楼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泉州市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丰泽商住楼Ⅱ区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泉建发物管(2000)001号)收悉。根据市物委《关于转发省物委〈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价(2000)52号)精神,现就你公司管理的丰泽商住楼Ⅰ区5#、6#、7#,Ⅱ区1#、2#、3#,丰泽花苑A#、B#、C#、D#,沿街附属楼A#、B#、C#、D#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0元;
  2、写字楼(含住宅改为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3、店面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二、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2元,对未进行装修或自行清运垃圾的业主(住户),不得收取垃圾清运费。
  三、你公司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
  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的安全使用;
  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及垃圾清运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接受委托代收缴水电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
  8、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9、管理合约中规定的其它管理服务项目。
  四、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按规定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点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入应按规定使用于管理中所需的费用,收支情况应主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查询,并接受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批复自2000年11月1日起至2001年10月31日止试行一年,期满后另行报我委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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