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我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
政府采购法》,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1)《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专门法律,对于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2)有关部门要将《
政府采购法》列入今年普法计划,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采购工作重要意义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贯彻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转变观念,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3)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和《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制订我市《
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评标复议办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法理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4)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
六十 条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脱离隶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5)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
十六 条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各区、县级市原则上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市一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经济较发达、政府采购有一定规模的个别地区,具备相应条件需设集中采购机构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6)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依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7)继续健全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工作。
三、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采购工作服务水平
(8)市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及效率高、质量好、服务优良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好采购工作。
(9)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领导下,加快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广州政府采购网站及招标投标系统、竞价系统、定点采购系统,建立一个跨越互联网、内部局域网、采购专用网的商品信息资料库,满足一站式采购要求。
(10)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抓好队伍建设。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积极引进人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认真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1)全面、准确、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水平。各部门要按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汇总审批。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不得超预算采购。
(12)逐步推进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13)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及考核制度。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采购单位不得委托没有相应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集中采购机构业绩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1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建设,拓宽专家来源渠道,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管理系统,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要严格把关,保证专家资质,并建立专家评标档案及违规处罚规则,提高政府采购标书评审质量。
(15)依法对采购人、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防止规避招标和假招标,财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及涉及范围比较广的重点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纪检监察、审计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全部参加监督。此外,要有重点地对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组织查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