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行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行为,现颁布《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请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行为,根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的文明施工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城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是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区(县)市政、公路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署(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有关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规范;
(二)对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
(三)查处严重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道路与管线文明施工管理的规章、规则和标准: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时负责对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管理要求)
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政府(市、区两级)部门监管、社会市民参与”原则,做到“集中、快速、文明、优质”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以人为本,服务交通、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施工、养护单位义务)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道路与管线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单位,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把施工、养护作业可能对交通、环境、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八条 (交通组织)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施工交通组织配合会议,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状况,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工程方可开工。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分见附件)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应当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应当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因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修复工程,在接到施工企业的修复通知单后,应当按照横向掘路三日内、纵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内)七日内完成初修;对大、中型道路与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修完;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掘路工程,应当采取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为了减少因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应当大力推广和应用非开挖施工技术,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新建竣工、扩建或改建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道路的;
(二)穿越市中心交通主干道及交通繁忙交叉口的;
(三)内环线以内次干道管线全过路工程;
(四)交通繁忙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五)市、区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第九条 (掘路计划管理)
道路与管线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在办妥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市道监办申请办理“掘路施工计划”。列入“掘路施工计划”的道路与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施工许可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掘路施工计划”:
(一)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重大工程、综合性工程及涉及道路机动车道工程的交通组织方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不完善的;
(三)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要求完成各项施工准备的、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施工工期和施工措施等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计划的管理,强化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道路与管线工程掘路计划下达后,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开工的(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将情况书面报市道监办、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备案;三十日内未能实施的,市道监办将注销其掘路施工计划、市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将注销其《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执照》,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今后仍需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掘路施工计划的申报手续。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条 (管线保护)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必须遵守道路管线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道路管线的保护。
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管线工程的协调与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办理道路管线的监护手续,并向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提供正确有效的道路管线资料。
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按照管线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的管线保护要求,做好道路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做好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范围内原市政设施负责办理“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并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工程实施中如需封堵原排水管道,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封堵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启封排水管道时,应当通知原审批部门到现场验收;如需占用道路的,应当向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路许可手续。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则和标准,设置分隔设施和施工铭牌,落实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措施,加强卫生防疫管理。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施工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施工现场的围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
道路与管线工程的实施应当与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飞扬和施工产生的噪声;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施工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热再生利用,同时,做好爱护绿化、保护绿化工作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野蛮施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将其清退出场,并降低其诚信度,还可以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解释)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3年 5月15日起实施,原《上海市市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施(1998)第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区七十九条主要交通干道目录和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划分
一、市区七十九条主要交通干道
1、南京路(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延安(东、中、西)路 中山东一路~虹桥路
3、北京(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
4、福州路 中山东一路~西藏中路
5、金陵(东、中)路 中山东二路~龙门路
6、淮海(东、中、西)路 人民路~新华路
7、复兴(东、中、西)路 外马路~华山路
8、中山东(一、二)路 外白渡桥~东门路
9、西藏(北、中、南)路 天目中路~高雄路
10、四川(北、中)路 东江湾路~延安东路
11、瑞金(一、二)路 延安中路~徐家汇路
12、石门(一、二)路 延安中路~新闸路
13、恒丰(北)路 新闸路~沪太路
14、茂名(北、南)路 南京西路~永嘉路
15、陕西(北、南)路 新闸路~肇家浜路
16、江宁路 南京西路~江宁路桥
17、常熟路 华山路~淮海中路
18、宝庆路 淮海中路~桃江路
19、衡山路 桃江路~肇家浜路
20、华山路 愚园路~衡山路
21、新华路 淮海西路~延安西路
22、虹桥路 虹桥机场~肇家浜路
23、河南(北、中、南)路 天目东路~人民路
24、人民路 东门路~方浜中路
25、中山南路 东门路~国货路
26、漕溪(北)路 沪闵路1号桥~肇家浜路
27、天目(东、中、西)路 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28、宝山路 天目东路~同心路
29、共和新路 虬江路~长江西路
30、陆家浜路 制造局路~外马路
31、万航渡路 愚园路~北京西路
32、长寿路 长寿路桥~万航渡路
33、武宁(南)路 真北路立交桥~万航渡路
34、长阳路 海门路~隆昌路
35、平凉路 临潼路~黎平路
36、隆昌路 平凉路~延吉东路
37、(东)长治路 大名路~海门路
38、(东)大名路 外白渡桥~惠民路
39、四平路 溧阳路~翔殷路
40、大连(西)路 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
41、中华路 东门路~方浜中路
42、肇家浜路 徐家汇路~漕溪北路
43、徐家汇路 陆家浜路~肇家浜路
44、长宁路 曹家渡~中山西路
45、周家嘴路 大连路~军工路
46、吴淞路 闸桥~溧阳路
47、溧阳路 吴淞路~四平路
48、江苏(北)路 华山路~曹杨路桥
49、曹杨路 曹杨路桥~桃浦公路
50、内环线高架地面道路
51、南北高架地面道路
52、延安路高架地面道路
53、曹安路 真北路立交桥~5号桥
54、曲阳路 四平路~邯郸路
55、逸仙路 邯郸路~吴淞大桥
56、同济路 吴淞大桥~富锦路
57、沪闵路 沪闵路1号桥~虹梅路
58、龙吴路 龙华西路~淀浦河桥
59、沪太路 中华新路~新沪路
60、光新路 光复西路~交通路
61、志丹路 交通路~沪太路
62、真北路 沪嘉高速公路~苏州河
63、中原路 殷行路~翔殷路
64、营口路 翔殷路~延吉东路
65、陆家嘴路 陆家嘴轮渡站~浦东南路
66、浦东大道 浦东南路~浦东北路
67、浦东南路 浦东大道~上南路
68、东方路 浦东大道~浦东南路
69、源深路 浦东大道~杨高路
70、张杨路 浦东南路~金桥路
71、罗山路 龙阳路~杨浦大桥收
72、龙阳路 罗山路~南浦大桥收
73、龙东大道 罗山路~金桥路
74、杨高路 江海路~新杨高南路
75、浦建路 浦东南路~龙阳路
76、沪南路 龙阳路~康桥路
77、轴线大道(全线)
78、上南路 浦东南路~外环线
79、锦绣路 龙阳路~罗山路
二、十五平方公里范围:
东起:中山南一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大名路、九龙路;
西止:常熟路、华山路、万航渡路、北京西路、胶州路;
南起:复兴中路、复兴东路;
北止:长寿路、天目路、河南北路、武进路。
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提高本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制定《上海市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与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管线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1.0.3 本《规则》所称道路与管线工程是指进入城市道路、公路范围(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设施养护维修作业项目。
1.0.4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设立专职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建立管理网络,制定岗位责任制。
1.0.5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列支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与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文明施工的专项条款。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要单独编制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列支费用清单,并按规定用好文明施工经费。
1.0.6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科学组织施工,推广、应当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编制的工程建设大纲、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大纲)、交通组织方案等,应当根据工程、交通、环保等要求,有针对性的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1.0.7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根据《文明施工检查表》(附录),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自查,以诚信为本,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社会、市民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意见,及时整改,把施工、养护作业对社会、市民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前期
2.0.1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办妥《管线规划许可证》、《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等手续。
2.0.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施工交通组织配合会议,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交通的理念,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所编制的交通组织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工程方可开工。
2.0.3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范围内原市政设施负责协调办理“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并落实责任单位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周边道路的平整和排水管道的畅通。
2.0.4工程实施中如需封堵原排水管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封堵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并召开有关各方参加的会议,确定临时排水措施的方案。启封排水管道时,应当通知原审批部门到现场验收。
2.0.5 工程实施中,如需搬迁树木,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因施工造成的绿化意外损坏,要及时补种或赔偿。
3. 交通组织
3.0.1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确保社会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出入通道、车行便道和人行便道。
3.0.2 在施工道路(或标段)的两端,应当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特殊需要,可提前一至二个路格设置);夜间应当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在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应当配备专人执勤指挥。
3.0.3 跨越各类地下管线施工沟槽的通道必须搭设安全、可靠的便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3.0.4 掘路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复;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横向掘路工程,应当采取切实可靠的覆盖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3.0.5 高架道路、大桥、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应当避让车辆运行高峰,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安全识别服;夜间作业人员、作业机具和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反光安全识别标志。
4.管线保护
4.0.1 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提供工程范围内正确有效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明确工程项目管线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召开管线管理单位的配合会议,向各管线单位办理“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等保护管线的书面监护交底手续。
4.0.2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管线资料,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查工程范围内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采取经有关各方商定的保护管线技术措施,同时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责任,落实保护管线的措施。
4.0.3 施工中,应当遵守“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的规定。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当派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共同监护;施工中如遇到特殊或意外情况,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生损坏管线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抢修工作。
5.施工现场
5.0.1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铭牌,铭牌尺寸不小于2米长、1米宽,白底、红字;固定内容用字为大于36cm2黑体字,填写用字不小于25cm2;其内容为: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开竣工日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安全和管线保护负责人姓名、电话。(管线工程、小修养护项目铭牌尺寸可为0.9米长、0.6米宽,内容增加:作业时间)。
5.0.2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相符,放置整齐有序;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5.0.3 施工场地整洁,无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
5.0.4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
市中心(外环线以内)、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分隔设施。
设置固定分隔设施的,其高度不低于2.5米,即下部砌筑0.5米高的砌块,水泥砂浆抹面,上部采用2米高的涂塑钢板或其它质量更好的硬性材料;设置活动式路栏的,应当采用LL-98型路栏。
5.0.5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分隔设施的管理,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并做到统一、连续、稳固、整洁、美观、有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对临时性拆除和移动要及时或限时恢复。
为确保交通安全,交叉路口施工区域可采用铁丝网或其它质量更好的通透性材料进行围护,但该区域内不准堆放余土、施工材料及其它杂物,并保证该范围内整洁。
5.0.6 工程范围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防台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不积水。施工临时排水不得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
5.0.7 施工中必须有控制扬尘的措施,防止粉尘飞扬。
工程渣土、砂石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冲洗等措施确保车身、轮胎不带泥土,防止污染道路、环境。
土方应当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土方,应当按规定地点集中堆放,设置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泥浆流淌和尘土飞扬。
凡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等易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现场,地坪必须进行处理(硬地坪),并按规定设泥浆池、泥浆沟等,废浆必须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工程建设中的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5.0.8 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噪声,夜间施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进行告示;同时,在规定的作业时间范围内,合理安排作业内容、采取使用低噪声、环保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把施工产生的噪声降低到最小限度。
5.0.9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油毡、油漆和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并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或排入河道、下水道。
5.1.0 工程建设、养护作业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热再生利用。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收集旧沥青混合料,并集中运至专业的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不得无故废弃或作基础回填材料,不得运往渣土消纳场。
5.1.1施工企业或者养护维修企业在工程结束后,应当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将多余的建筑材料、预制构件等及时清运,拆除工地围护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
6.生活设施
6.0.1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明显分隔,设置单位铭牌和门卫;生活区布局合理、排水畅通、垃圾入箱、泔脚入桶;环境整洁美化,照明设施完好,灭害措施落实,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符合卫生标准。
6.0.2 食堂整洁,有《卫生许可证》;配有冰箱,并做到生熟分开,按要求留留样菜;有消毒、防尘、灭蝇、灭鼠措施;提供的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如未设食堂的,可以由具有《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供餐,并与其签订供餐合同。
6.0.3 宿舍、更衣室门窗完好,通风、明亮、干燥、无异味;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墙上无蛛网、地上无痰迹、床下无脏物;没有乱接乱拉电源线现象,不使用未经许可的电水壶、电风扇、电炉、电加热器等电器用品。
6.0.4 浴室整洁,排水畅通,照明完好,并有专人打扫。
6.0.5 厕所清洁、无异味,有冲洗设备,专人清扫、定期喷药,并设有盖化粪池或集粪坑。严禁将粪便排入河道或城市下水道。
6.0.6 施工现场有医务室或配备急救药箱,有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负责现场卫生和防疫工作。
7.施工安全
7.0.1 施工企业、养护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员。
7.0.2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7.0.3 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牌),做到“有台必有栏、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洞必有盖”。
7.0.4 各类电器(气)设备、机械机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0.5 脚手架搭设、承重支架的制作、深基坑的开挖等特殊施工工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单独编制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7.0.6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当悬挂消防安全标志(牌),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易燃易爆区域应当设有禁火标志,并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8.施工质量
8.0.1 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强制性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质量达到一次合格标准。
8.0.2 原材料及半成品必须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8.0.3 现场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设备和设施符合要求。
8.0.4 施工质量应当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
9.现场人员
9.0.1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胸卡,施工人员着装统一。
9.0.2 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9.0.3 炊事人员着装符合要求,并持有健康合格证。
9.0.4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做到不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做到不违章操作。
9.0.5 遵守上海市民“七不”行为规范。
9.0.6 遵纪守法,不参与各类不健康的活动。
9.0.7 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上岗证齐全。
10.内业资料
10.0.1 各类内业资料齐全,数据可靠,并符合工程要求.
10.0.2 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网络)齐全,并建立了相应当的岗位责任制、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0.0.3 现场分管领导和文明施工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销项记录齐全。
10.0.4 工程合同、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放样复核单、隐蔽工程验收单、会议纪要、业务联系单等施工基础资料有专人负责、保管完好。
10.0.5 管线监护申请卡、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班组管线交底卡、管线配合联系单(协议书)等管线保护资料以及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封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等施工许可类资料完备。
10.0.6 施工总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车行、人行通道图、临时排水、封启排水管道图、公用管线分布图、消防器材布置图、电气线路布置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图、管线连续无事故、安全无重大伤亡事故累计天数牌等各类图表按要求绘制,内容清晰、准确,并悬挂上墙。
11.附则
11.0.1 本规则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11.0.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文明施工检查表
序号
查项目
查内容
1
工现场
、按标准悬挂施工铭牌;
2、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相符,并放置整齐有序;
3、分隔设施符合标准要求,且统一、连续、稳固、整洁、美观、有效
4、有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措施和防汛防台措施;
5、严格控制噪声、尘土飞扬,泥浆排放经过处理;
6、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7、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
8、不随意毁坏绿化。
2
通组织
、各方出入通道、车行、施工、人行便道平整畅通;
2、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
3、夜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反光标志的服装,作业车辆设置反光标志;
4、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配备专人执勤指挥。
3
线保护
、办理有关管线保护监护手续,已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交底;
2、管线保护措施已落实,且可靠;
3、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有专人负责管线监护;
4、地下管线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
4
工质量
、严格执行施工强制性标准;
2、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则;
3、有合格的测量、计量、试验设备和设施。
5
工安全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各类电器(气)设备、机械机具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牌),做到“有台必有栏、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洞必有盖”。
4、现场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脚手架搭设、承重支架的制作、深基坑的开挖等特殊施工工艺,有单独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6、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有消防安全标志(牌),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易燃易爆区域应当设有禁火标志,有防火、防爆措施。
6
场人员
、 管理人员佩卡上岗,施工作业人员着装统一;
2、现场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不违章指挥;
3、炊事人员着装符合要求,有健康证;
4、遵守“七不”规范、不参加不健康活动;
5、外来务工人员“四证”齐全。
7
活设施
、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明显分隔,设置单位铭牌和门卫;
2、厕所、浴室清洁,有专人打扫;
3、食堂卫生、整洁,有《卫生许可证》或供餐合同;
4、宿舍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墙上无蛛网、地上无痰迹、床下无脏物;没有乱接乱拉电源线现象,不使用未经许可的电水壶、电风扇、电炉、电加热器等电器用品;
5、生活区有绿化,环境整洁优美、场地平整,材料、物品堆放整齐;
8
业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有文明施工、安全、质量、管线保护、现场卫生管理等内容;
2、交通组织方案切实可行;
3、施工许可资料(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占路许可证、市政设施养护临时交接协议等)齐全;
4、管线保护资料齐全;
5、各类图表按要求绘制并悬挂上墙;
6、有现场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记录及整改反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