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开展煤炭企业劳动用工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70号),搞好我市煤炭企业劳动用工检查,消除我市招用农民工不慎带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隐患。现就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煤炭企业劳动用工检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袁高锁 (副市长)
副组长:韩志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索秀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杜海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 勇 (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副局长)
闫守富 (市工会副主席)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太原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王成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重点是县营以下煤炭生产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1、执行《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和《
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2、外地务工人员持身份证、就业证(卡)、健康证和暂住证情况;
3、劳动合同签定、鉴证和履行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5、安全教育及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非典防控期间加强民工流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3]88号)的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方法:以县(市、区)各自对本辖区煤炭生产企业全面检查为主;市组织抽查,并对市属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二)步骤:这次检查从2003年6月1日起至30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6月1日至6月3日)。各县(市、区)成立检查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组织有关企业在学习掌握政策的同时开展自查。
2、检查阶段(6月4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组织力量深入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检查。市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重点对市属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3、督查和抽查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属较大的煤炭生产企业直接督查并对全市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4、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5日)。各县(市、区)对这次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7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报市劳动保障局。
四、检查的标准和要求
(一)通过检查,煤炭企业劳动用工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招用农民工、农民工流动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2)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3)所有员工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人员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存在的用工不登记、不申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拒不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边检查、边纠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法责任制。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