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交通规费依法足额征收,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国务院正式实施交通税费改革具体实施办法之前,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仍按《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现行法规和规章执行。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严格按现行征费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航政费、港务费等交通规费。
二、凡拥有车辆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及时、足额缴纳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拖欠、偷逃。对拖欠、偷逃、抗缴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严格依照《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在国家正式实施交通费税改革后,对原拖欠、偷逃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仍将依法追缴所欠规费,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直至缴清。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维护正常的征费工作秩序。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做到应征不漏。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做好征收稽查工作,确保国家交通规费不受损失。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审、上路检查及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过程中,要对所有车辆严格把关,协助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做好征费工作。
五、对拒绝、妨碍和阻挠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